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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公告
中价协【2022】53号
现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EAS00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中国计划出版社会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12月26日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8)
3.1 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8 )
3.2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 9 )
3.3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 (11)
4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 …………………………(15)
4.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 (15)
4.2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清单…………………(16)
5 工程价款与工期约定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与工期……………(17)
5.3 投标报价与工期……………………………(18)
5.4 报价与工期的评定…………………………(19)
5.5 价款与工期的约定…………………………(19)
6 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法律变化 ……………………………………(23)
6.3 工程变更 ………………………………………(23)
6.4 市场价格变化 …………………………………(24)
6.5 不可抗力………………………………………(25)
6.6 工期提前、延误………………………………(26)
6.7工程签证………………………………………(26)
6.8 索赔……………………………………………(28)
7 工程结算与支付……………………………… (30)
7.1 预付款…………………………………………(30)
7.2 期中结算与支付………………………………(30)
7.3 工期确定的结算与支付……………………(31)
7.4 竣工结算与支付………………………………(32)
7.5 质量保证金……………………………………(34)
7.6 最终结清………………………………………(35)
8 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36)
8.1 一般规定……………………………………(36)
8.2 协议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36)
8.3 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37)
8.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38)
9 合同价款与工期争议的解决………………(39)
9.1 暂定……………………………………………(39)
9.2 协商和解………………………………………(39)
9.3 调解……………………………………………(40)
9.4 仲裁、诉讼…………………………………(41)
10 工程总承包计价表式………………………(42)
附录A 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清单…………(44)
附录B 价格指数权重表………………………(53)
附录C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55)
附录D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58)
本规范用词说明…………………………………(66)
附:条文说明…………………………………… (6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是中价协首部团体标准,对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中相关计价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长期困扰总承包计价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出了回应。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工程价款与工期约定、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工程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与工期争议的解决、工程总承包计价表式等。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活动。
(注)关于“预备费”使用,中价协的团体标准有如下表述: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计价规范
Code of pricing of EPC and DB projects
T/CCEAS 001—2022
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批准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施行日期:20 2 3 年 3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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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计价规范
T/CCEAS 001—2022
☆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网址:www.jhpress.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 座3层
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63906433(发行部)
北京市科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
850mm×1168mm 1/32 3.75 印张 92千字
2023年2月第1版 2023年2月第1次印刷
☆
统一书号:155182 ·1079
定价:56.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公告
中价协〔2022〕53号
现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EAS 0C1—2022,自2023年3月
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中国计划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12月26日
前 言
为了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有助于规范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总承包 费用项目、工程价款与工期约定、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工程结算 与支付、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与工期争议的解决、工 程总承包计价表式等。
本规范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2号楼7层,邮政编码:100037)。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联合会
广西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广州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
四川天府新区投资评审中心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 ·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华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中国建筑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谢洪学 |
舒 宇 |
沈维春 |
陶学明 |
弋 理 |
季 挺 |
赖明华 |
袁春林 |
黄 维 |
曾玉华 |
王玉平 |
张有华 |
王学明 |
唐媛媛 |
庞宗琨 |
付小军 |
李木盛 |
郑沁宇 |
宋宝传 |
杨娅婷 |
潘 敏 |
钱 斌 |
徐逢治 |
王继春 |
黄志挺 |
何丹怡 |
齐胜魁 |
王先伟 |
· 2 ·
袁华之 补永赋 |
钟 华 高克俭 |
卢立明吴福泉 |
丁 众 李 奕 |
李华勤 邓吉良 |
唐玉彦 齐东杰 |
金铁英 任双成 |
张启发 王学明 |
夏思阳 黄旭红 |
冯茂志 |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杨丽坤 谭 华 |
王中和 胡传海 |
刘银龙 朱雪梅 |
王 凯 陈 彪 |
明 针 曹 珊 |
|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 本 规 定 .............................................................................................. (8)
3.1 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 (8)
3.2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 (9)
3.3 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 ................................................................. (11)
4 工 程 总 承 包 费 用 项 目 ......................................................................... (15)
4.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 (15)
4.2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清单 ................................................... (16)
5 工 程 价 款 与 工 期 约 定 ........................................................................... (17)
5.1 一 般规定 .................................................................................. (17)
5.2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与工期 ............................................... (17)
5.3 投标报价与工期 ........................................................................ (18)
5.4 报价与工期的评定 ................................................................ (19)
5.5 价款与工期的约定 ................................................................ (19)
6 合 同 价 款 与 工 期 调 整 ........................................................................... (22)
6.1 一般规定 ................................................................................ (22)
6.2 法律变化 ................................................................................ (23)
6.3 工程变更 ................................................................................ (23)
6.4 市场价格变化 ............................................................................. (24)
6.5 不可抗力 ................................................................................ (25)
6.6 工期提前、延误 ......................................................................... (26)
6.7 工程签证 ................................................................................ (26)
6.8 索 赔 ............................................................................................ (28)
·1 ·
7 工程结算与支付 ...................................................................... (30)
7.1 预付款 ...................................................................................... (30)
7.2 期中结算与支付 .............................................................................. (30)
7.3 工期确定的结算与支付 ............................................................... (31)
7.4 竣工结算与支付 ............................................................................. (32)
7.5 质量保证金 .............................................................................. (34)
7.6 最终结清 ................................................................................. (35)
8 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 ................................................... (36)
8.1 一般规定 ................................................................................. (36)
8.2 协议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 (36)
8.3 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 (37)
8.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 (38)
9 合同价款与工期争议的解决 .............................................. (39)
9.1 暂定 ......................................................................................... (39)
9.2 协商和解 .................................................................................. (39)
9.3 调解 ........................................................................................... (40)
9.4 仲裁、诉讼 ...................................................................................... (41)
10 工程总承包计价表式 .......................................................... (42)
附录 A 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清单 ............................................... (44)
附录 B 价格指数权重表 ................................................................. (53)
附录C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 (55)
附录D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 (58)
本规范用词说明 ................................................................................ (66)
附:条文说明 ..................................................................................... (67)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General requirements .................................................................... (8)
3.1 Modes of and conditions for EPC and DB
contracting ..................................................................................... (8)
3.2 Pricing method of EPC and DB contracting ............................................. (9)
3.3 Pricing risks of EPC and DB contracting ................................................ (11)
4 Contract sums ............................................................................. (15)
4.1 Composition of contract sums ............................................................. (15)
4.2 Pricing schedules for contract sums ...................................................... (16)
5 Prices and times for completion ........................................................ (1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7)
5.2 Pre-tender estimates or tender sum limits and times for
completion ................................................................................... (17)
5.3 Tender pricing and times for completion ................................................ (18)
5.4 Assessment of tender prices and times for completion .............................. (19)
5.5 Agreement of contract prices and times for completion ............................. (19)
6 Adjustment of contract prices and times for
completion ......................................................................................... (2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2)
6.2 Changes in laws ............................................................................... (23)
6.3 Variations ....................................................................................... (23)
6.4 Market price fluctuations ........................................................................ (24)
·3 ·
6.5 Force majeure ............................................................................................................... (25)
6.6 Early completion and delays ....................................................................................... (26)
6.7 Variation instructions ..................................................................................................... (26)
6.8 Claims ........................................................................................................................ (28)
7 Settlements and payments ............................................................................... (30)
7.1 Advance payments ............................................................................................. (30)
7.2 Interim settlements and payments ............................................................................. (30)
7.3 Final valuation of completion time and payment .............................................. (31)
7.4 Completion settlement and payment .................................................................... (32)
7.5 Quality assurance securities ......................................................................................... (34)
7.6 Final settlement ........................................................................................................... (35)
8 Settlements and payments after contract
termination ........................................................................................................................ (36)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6)
8.2 Settlement and payment after termination by
agreement ................................................................................................................. (36)
8.3 Settlement and payment after termination by breach ......................................... (37)
8.4 Settlement and payment after termination by force
majeure ..................................................................................................................... (38)
9 Dispute resolution over contract prices and times ........................................ (39)
9.1 Temporary resolution .................................................................................................. (39)
9.2 Negotiation ....................................................................................................................... (39)
9.3 Mediation .................................................................................................................... (40)
9.4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 (41)
10 Pricing forms ............................................................................................................... (42)
Appendix A EPC and DB pricing schedules ........................................................................ (44)
Appendix B Weighting of price indices .................................................................................. (53)
Appendix C Payment schedules .................................................................................................. (55)
Appendix D Settlement,payment application/approval
·4 ·
forms ........................................................ (5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6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67)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促使工程总承包健 康有序、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活动。 1.0.3 发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活动中法律地位 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的原则。处理纠纷时,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0.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量应依据各专业建设项目适用 于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范。
1.0.5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总承包 EPC and DB contracting
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约 定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建设,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 施方式。
2.0.2 施工总承包 build-only contracting
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约定范围 的施工阶段实行承包建设,并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 价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0.3 工程费用 contract pric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 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所需的费用。
2.0.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other expens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除工程费用外,分摊计人 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属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 一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 偿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 运转费、系统集成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以及代办服务 费等。
2.0.5 勘察费 site survey and investigation expens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 察所发生的费用。
2.0.6 设计费 design fe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设
·2 ·
计所发生的费用。
2.0.7 研究试验费 research and testing expens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建设项目提供研究 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以及按照设计规定在
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2.0.8 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compensation for temporary
use of land and road occupation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 于临时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 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0.9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management fe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对工程
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协调管理发生的费用。
2.0.10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expenses of site preparation and
temporary faciliti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 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 筑物的一次建造、维修、 一次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 头、货场的租赁等费用。
2.0.11 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 expenses of inspection,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 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联合试车、联合试运转、负荷联合试车、 试运行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
2.0.12 系统集成费 expenses of system integration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建设项目通过结构化 的综合布线系统,采用集成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 数据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实际可用的系统中的费用。
2.0.13 工程保险费 expenses of construction insurances
·3 ·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 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 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不 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 险费。
2.0.14 其他专项费 other special expens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用于本 工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工程技 术经济等咨询费、苗木迁移、测绘等发生的费用。
2.0.15 代办服务费 agency service fees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用于代 办工程报建报批以及与建设、供电、规划、消防、水务、城管等部门 相关的技术与审批工作等而发生的费用。
2.0.16 预备费 contingency sums
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中,用于项 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情形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的调整,发生时按 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 备费。
2.0.17 投资估算 investment appraisals
对拟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期资金筹集 成本的概略计算。 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的投资估算(投资预估 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
2.0.18 设计概算 design stage estimates
在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在投资 估算的控制下,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概略计算。 一 般包括: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也 称投资概算。
2.0.19 项目清单 schedule of items
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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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费和预备费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2.0.20 价格清单 pricing schedules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 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报价明细。
2.0.21 发包人要求 employer's requirements
说明发包人对建设项目建造目标的文件。文件中列明工程总 承包项目承包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 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 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的文件。
2.0.22 合理化建议 rationalization proposal
承包人为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等,按照约定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的改变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的书面建 议,包括建议的内容、理由、实施方案及预期效益等。
2.0.23 优化设计 enhanced design
承包人从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众多设计方案中选择最佳设计方 案的设计方法。
2.0.24 深化设计 design development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满足 设计的可施工性的要求。
2.0.25 设计优化 design enhancement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 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 成本的加工。
2.0.26 工期 time for completion
承包人完成建设项目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总天数。包括合 同工期和实际工期。其中合同工期指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的总天数,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变更天数。其中实际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作的总天数。
·5 ·
泛指进度计划设立的重要的时间节点。指在发包人要求中提 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工 程进度计划,以及发包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时间节点。
2.0.28 成本(费用) construction cost
承包人在项目建设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 理开支,包括税费、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2.0.29 税金 tax
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内的应纳增值税, 以及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的税额。发包人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承包人 按税法规定缴纳。
2.0.30 工程变更 variation
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 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以及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 人对方案设计所做的改变;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初步设计 所做的改变。
2.0.31 价格指数 construction cost index
反映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在一定时期内价格水
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
2.0.32 工程签证 variation instruction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就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涉 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33 索赔 claim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 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 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34 签约合同价 contract sum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按照承包范围约定的价格, 一般包 ·6
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的合同总金额。 2.0.35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payment schedule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支付的金额和方式。即对签约合同价包 含的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按照工程总进度计划的里程 碑节点,及其估价形成的付款计划表。
2.0.36 进度款 progress payment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对承 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的里程碑节点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 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款项。
2.0.37 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completion settlement price
(final contract sum)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包括缺陷 修复)工作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 合同价款的调整及索赔的金额。
3 基 本 规 定
3.1.1 发包人宜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 要、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模式:
1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2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1.2 具有下列情形时,发包人不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1 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仔细审核发包人要求,或没 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价;
2 施工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无法检查的其他区域 的工程;
3 发包人要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 工图纸。
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应采用施工总承包。 3.1.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 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 风险控制选择恰当的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发包人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阶段后,可按下列规定 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 包(EPC) 模式;
2 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
·8 ·
3 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
3.1.4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称 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 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
发包人没有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能
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1.5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占签约合同价的 比例及数额。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1.6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承包双方应实行工程保险,增强 防范风险能力。
3.2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3.2.1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应根据发包内容,按照下 列规定作为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的基础:
1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按照投资估算中与 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2 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 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3.2.2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国家勘察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或发包人 要求中提出的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各自职责范围 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应对各自提 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采用工程总承包,除发包人将全部勘察工作单独委托勘察人 实施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对勘察设计工作可按下列分 工进行: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由发包人负责可 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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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2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承包人负责 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 批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3.2.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 程量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 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 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 款调整的内容,形成可调总价合同,据此进行调整,否则视为固定 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2.4 工程总承包中价格清单项目的价格应包括成本、利润。
成本中的应纳税金由发包人按照下列规定在发包人要求中明 确,并在合同中约定:
1 由承包人结合具体工程测算,将应纳税金计入价格清单项 目汇入合同总价;
2 由承包人将应纳税金单列计算。
3.2.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应由承包 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要提供部分材料和设备时,应在发包人要求中提出,并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保质保量 按期提供。
工程总承包范围的材料、设备需要加工定制时,承包人可以外包 并负责采购策划、设计、招标、签约、催交、检验、运输、验收、入库等。
3.2.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提供材料和设备,并 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需更换时,应报发包人核准;若承 包人擅自更换时,承包人应进行改正,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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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延误的工期应不予顺延。发包人发现后予以核准时,因更换而 导致的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应另行支付。因更换而导致的费用减 少,发包人应核减相应费用。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 相关材料或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应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 定执行。对承包人造成影响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应由发包人承担。
3.2.7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 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 重新计量或调整。
3.2.8 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 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
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除 按本规范第3.2.3条第二段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项 目外,应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应作为结算 依据。
3.2.9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期中结算与支付应按照合同价款 支付分解表,并应依据进度计划完成的里程碑节点进行支付。
3.2.10 预备费按下列规定使用:
1 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
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预备费如有余额 应归发包人所有;
2 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预备费可作为风险包干费 用,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预备费归承包人所有。
3.3 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
3.3.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 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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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在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时,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发生变化;
2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化超 过合同约定幅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 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 变更;
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
5 不可抗力。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3.3.2 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形和地下、水 文、气候及环境条件方面的所有相关现场数据,提供给承包人。发 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数据,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原始测量控制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参考数据应在发包人 要求中提出。
承包人应负责验证和解释发包人提供的参考数据,按照合同 约定对与参考数据有关的工程放线,并核实参考数据的准确性,纠 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错误,负责对工程的所有 部分正确定位。
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错误可按下列规定分 担责任:
1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模式时,发包人除按照合 同约定或本规范第3.3.3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外,不对现场 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时,承包人应及时将发现 参考数据中的错误通知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因错误而遭受延误和 (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的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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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及合理的利润。
3.3.3 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可按下列规定分担:
1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模式,承包人应复核发包
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做相应修改的,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确有错误,发包人坚持不改,应承担由此导 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和(或)未通知发包人提 交说明文件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
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2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 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的,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的 利润。
3.3.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范围统 一 负责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的组织、协调、进度 控制等所有相关工作。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复 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若设计单位 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单位不得向发包人申 请合同价款调整。
3.3.5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实施设计时,应在满足发包 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并应从中选取最优设计方案;在满 足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深化设计,实现 合同目标,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导致的盈亏均归承包人享有或 承担。
3.3.6 除本规范第3.3.3条规定的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 人文件出错的外,当承包人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 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作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对 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和 工期延误。
3.3.7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确信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 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应被视为包括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为正 确的实施工程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3.3.8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模式时,承包人应被认为 已取得对承包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 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接受为完成工程预见到的所有困难和 费用的全部职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3.9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承包双方责任的分担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
4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
4.1.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由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 费组成。
4.1.2 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下列费用:
1 建筑工程费;
2 设备购置费;
3 安装工程费。
4.1.3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建设其他 费中的下列部分费用:
1 勘察费:详细勘察费、施工勘察费;
2 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专项设计费;
3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4 研究试验费;
5 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6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7 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
8 系统集成费;
9 工程保险费;
10 其他专项费。
4.1.4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对工程总承包 其他费用按照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
4.1.5 如发包人将建设项目的报建报批等其他服务工作列入发 包范围,代办服务费应纳入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4.2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清单
4.2.1 发包人应在建设项目总承包发包时对工程总承包费用项 目编制项目清单列人招标文件。项目清单可根据不同的发承包阶 段,分为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清单、初步设计后清单。
4.2.2 编制项目清单应依据本规范和发包人要求,以及专业工程 计量规范,按照不同发承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确定工程总承 包费用项目。
4.2.3 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宜依据相关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计 量规范编制。
4.2.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应根据工程总承包范围和内容列项。
4.2.5 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应将预备费列入工 程总承包项目清单中。
5 工 程 价 款 与 工 期 约 定
5.1.1 发包人应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5.1.2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谈 判的结果,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和工期。
5.2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与工期
5.2.1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发包时,可自行决定是否 选择设置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招标。
5.2.2 发包人选择设置标底时, 一个招标项目应只能有一个标 底,标底应保密。
发包人宜选择设置标底进行招标发包,以利于工程价款在充 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5.2.3 发包人选择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 高投标限价。
5.2.4 发包人对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可只提供项目清单格式不列 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填写工程数量并 报价。
5.2.5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发包人要 求,宜按下列规定形成:
1 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宜采用投资估
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估算金额为限额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修订后 计列;
2 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宜采用初步设计概算中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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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范围一致的概算金额为限额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修订后计列。
5.2.6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中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 应按下列规定计列:
1 工程费用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宜直 接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费用计列;
2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的不 同范围,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同类费用金额计列。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勘察费、设计费根据不同阶段发包的勘察、设计工作内 容,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勘察、设计费对应的工程总 承包中的勘察、设计工作的部分金额计列;
2)工程总承包管理等其他费用在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有 同类项目费用金额的可根据发包内容全部或部分计列,
没有项目的,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3)代办服务费根据发包人委托代办所发生的费用计列。
3 预备费应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采用建设项目投资估 算或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计列。
5.2.7 发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或已完成同类或类似工程的建设 工期,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3 投标报价与工期
5.3.1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根据本企业专业技 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自主决定建设工期,并在投标函中作出承 诺,中标后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在工程实施中认真履行。
5.3.2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补充通 知、招标答疑、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本企业积累 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自主确定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用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5.3.3 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应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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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人应依据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 文件、详细勘察文件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1 对项目清单内容可增加或减少;
2 对项目应进行细化,原项目下填写投标人认为需要的施工 项目和工程数量及单价。
5.3.4 项目清单中需要填写技术参数等产品品质的项目,投标人 应列明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
5.3.5 工程总承包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预备费应按招标文件中 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并应计入投标总价中;采用固定总价 合同的,预备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5.4 报价与工期的评定
5.4.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设置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评 标结果选择投标报价超过标底的中标候选人时,评标委员会应向 发包人详细说明理由。
5.4.2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对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否决其投标。
5.4.3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时,应对投标报价和工期进行认真评 审,发现有疑问的,应书面通知投标人予以书面澄清,澄清不得超 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 价款与工期的约定
5.5.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1 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总额,结算与支付方式;
2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 期中结算与支付的里程碑节点,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4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5 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价款支付及时间;
6 提前竣工的奖励及误期赔偿的计算与支付;
8 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9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5.5.2 在合同中未按本规范第5.5.1条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 能达成一致时,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5.5.3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和 工程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如需审批时,应在收 到计划和方案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建议。
.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应分工程准备、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缺陷修复等阶段编制 细目,应明确里程碑节点,并作为控制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款支付分 解的依据。
采用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计算的单价项目,应列入工程总进 度计划,明确里程碑节点。
5.5.4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工程 进度计划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下列分类和分解原则,形成合 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1 建筑工程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划分的里程 碑节点及对应的价款比例计算金额占比,进行支付分解。
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应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安装 就位等阶段约定的比例计算金额占比,进行支付分解。
里程碑节点相邻之间超过一个月时,承包人应按照法规规定 提出按月拨付人工费的比例。
2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应按照约定的费用,结合工程进度计划 拟完成的工作量或者比例计算金额占比,进行支付分解。其中:
1)勘察费按照提供勘察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 作量进行支付分解;
2)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 ·20
3)除勘察设计的其他专项费用按照其工作完成的时间顺序
及其与相关工作的关系进行支付分解。
5.5.5 承包人应在收到经发包人批复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后7天 内,将支付分解表以及形成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发包人审 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给予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应具有合同约束力。 进行了工程总进度计划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应
按程序报发包人批复。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 人同意支付分解表。
5.5.6 发承包双方可选择本规范第10.0.5条规定的方式之一, 形成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6 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除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外,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本章 的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并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实施。
6.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签证、索赔)后的14天 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承包 人在14天内未提交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放弃调整价款 请求。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 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 提交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放弃调整价款请求。
6.1.3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 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 (发)包人;当有异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 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 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 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 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 (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 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 被承(发)包人认可。
6.1.4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 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 方式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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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作为追加(减)合同 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扣减)。
6.1.6 出现工期调整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工期调整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实 际情况协商调整工期天数。
6.2 法 律 变 化
6.2.1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发生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和(或)工期发 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6.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不予顺延,合同价 款调增的应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应予以调整;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顺延,合同价款调增的应予以调整,合同 价款调减的应不予调整。
6.3 工 程 变 更
6.3.1 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承包人施 工图设计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增加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 价款、工期,并应由承包人提出新的价格、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 调整。
6.3.2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 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 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 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本规范第
6.3.1条的规则确定措施项目费调整。
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时,应视 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6.3.3 承包人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满 足发包人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承包人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 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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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分享,并应调整合 同价款和(或)工期。
6.3.4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 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 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
及利润补偿。
6.3.5 若工程变更引起建设工期变化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协商 确定建设工期的增减天数。
6.4 市场价格变化
6.4.1 发承包双方可将人工、主要材料及其他认为应根据市场价格 调整的项目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按下列规定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价款:
1 调整公式如下:
|
(6.4.1)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 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不应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 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 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₂ 、B₃ 、…、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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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F₂、Fa、 …、Fm——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 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Foz、Fos、 …、Fo——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 价格指数的来源。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的价 格指数或价格的来源。
3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 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4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 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5 承(发)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发)包人原因 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实施的工程, 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 (高)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6.4.2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但又未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指数权 重表",可视为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款。
当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可预见的范围,发承包双方可依据有关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重新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或变更合同。
6.5 不 可 抗 力
6.5.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 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 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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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周转材料的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4 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停 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的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承包 人的违约责任。
6.5.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 期。发包人提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5.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可按本 规范第8.4. 1条的规定办理。
6.6 工期提前、延误
6.6.1 发包人确需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 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 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奖励 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 款一并支付。
6.6.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程延误,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同时不应 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 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6.7 工 程 签 证
6.7.1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通知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 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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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 包人提出工程签证要求。
6.7.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 程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 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已被发包 人认可。
6.7.3 发包人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 下列资料送发包人复核: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 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签证报告。
6.7.4 如工程签证的工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工程签证中应 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工程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工程签证报 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 量及单价。
6.7.5 除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合同工程发生工程签证事项, 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
6.7.6 工程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签证内 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
6.7.7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本期所有工程的签 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有权得到的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 进度款周期同比例支付。
6.8.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 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6.8.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其有权从发包人得到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发包人认为其有权从承包人得到减少付款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应按下列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 对方提交索赔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索赔方逾期未发出索赔通知书的,索赔方无权获得 追加/减少付款、延长工期/缺陷责任期,并免除对方与造成索赔事 件有关的责任。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提交 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减少付 款的金额,延长工期/缺陷责任期的天数,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索赔方应每月提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积的追加/减少付款 的金额和(或)延长工期/缺陷责任期的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提交 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索赔要求的追加/减少付款的金额和(或) 延长工期/缺陷责任期的天数,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6.8.3 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被索赔方收到索赔方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 的内容,查验索赔方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被索赔方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索赔方。如果被索赔方逾期 未作出答复,视为索赔已被认可。
3 索赔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 · 28 ·
追加/减少;索赔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 决方式处理。
6.8.4 当承包人就索赔事项同时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时,发 包人认为二者具有关联性的,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 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8.5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在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 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7 工程结算与支付
7.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应按 签约合同价(扣除预备费)或年度资金计划计算不得低于10%。
7.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在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 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 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7.1.3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 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在工程未完工之前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余额,应纳 入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7.2 期中结算与支付
7.2.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根据完成进度计划的里程碑节点办理期中价款结算, 并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低 于80%。发承包双方可在确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前提下, 在合同中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
里程碑相邻节点之间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应按照下一里程 碑节点的工程价款,按月按约定比例预支付人工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对完成的里程碑 节点应予计算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结算,支付进度款,如已预支付 人工费的予以扣减。
7.2.2 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完成进度计划的里程碑节点到期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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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的内容应符合合 同的约定。
7.2.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对申 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应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在支 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14天内,按照 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承包双方对进度款支付不能达成一致时,发包人应对无异 议部分予以支付,有异议部分应按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7.2.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可再次通知发包人 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时,可与承包 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 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应支付的应付款 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 责任。
7.2.5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 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过程结算进度款中支付或 扣除。
7.3 工期确定的结算与支付
7.3.1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在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影响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情形,并 应督促承包人按照工程总进度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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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合同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 过程中的工期进行确认。
7.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际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可按下列规 定计算:
1 实际开工时间应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或批准的开工
报告上载明的开工时间起计算。
2 实际竣工时间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未在合 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时间;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占有建 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时间。
7.3.4 实际工期应为实际竣工时间减去实际开工时间的天数。
合同约定工期加上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工期减去实际工期,如 为正数时,应为工期提前的天数;如为负数时,应为延误工期的 天数。
7.3.5 工期提前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奖励额度计算,应作为 追加的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额度计算误期赔偿费,应列 入竣工结算,在结算款中扣除。
7.4 竣工结算与支付
7.4.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可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向 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 附证明文件:
1 截止工程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的合 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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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确认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天数和增加 或减少的金额;
3 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应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 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应增加或 减少的金额;
5 实际已收到金额以及发包人还应支付的金额;
6 其他主张及说明。
7.4.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在合 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期中结算的价款应直接进入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价可依据合同形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 可调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一预备费土合 同约定调整价款和索赔的金额;
2 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士索赔金额。 未支付的价款=竣工结算价格一 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7.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 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 还需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 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 出的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 核后批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天内予以复核,并应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7.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 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时,应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核实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 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提出异议;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 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 出异议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的核实意见,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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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 时,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转交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之 日起28 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 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 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 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在28天内再次复核完毕,并应将复核结果通 知承包人。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 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
7.4.6 发承包双方对竣工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时,发包人应对无异 议部分结算支付,有异议部分应按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7.4.7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 算款支付申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7.4.8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 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 的,应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逾期56天后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 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 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5 质量保证金
7.5.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下 列方式:
1 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
2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4 工程质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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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7.5.2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 的工程缺陷的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 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
7.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 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 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7.6 最 终 结 清
7.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 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 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7.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 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7.6.3 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7.6.4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 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7.6.5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8 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发承包双方应保护现场,及时采 取下列措施做好清点与结算工作:
1 清点已完成的勘察和设计工作以及总承包其他费的应付 价款;
2 清点已完成的里程碑节点以及相邻里程碑节点之间的工 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3 清点施工现场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数量以及采购 合同;
4 核对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5 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发承包双方签认;
6 按照合同约定或本规范第8.2节~第8.4节的规定办理
结算与支付。
8.1.2 发承包双方不能一致做好清点工作的,任一方均应做好单 方清点工作,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取证据材料。
8.1.3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支付时,应扣除发包人应向 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 在结算办理后7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扣除后剩余的结算 金额发包人应在结算办理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
8.1.4 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清点与结算达成一致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8.2 协议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8.2.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应按照达成 · 36 ·
的协议办理终止结算并支付结算价款。
8.2.2 发承包双方虽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但对合同解除后的终 止结算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8.3 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8.3.1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 付任何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清点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作并办理结算,结算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已完成的勘察设计等总承包其他工作的价款;
2 已完成的里程碑节点及相邻里程碑节点之间的工程合同
价款;
3 按工程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
4 工程签证、发包人索赔的金额;
5 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发包人造
成损失的赔偿金额;
6 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8.3.2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 包双方应在28天内清点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 作并办理结算,结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已完成的勘察设计等总承包其他工作的价款;
2 已完成的里程碑节点及相邻里程碑节点之间的工程合同
价款;
3 承包人为本工程订购并已付款或外包加工定制的材料、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以及因本工程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如承包 人已签订采购合同但还未付款,如撤销合同应付的违约金);
4 工程签证,承包人索赔的金额;
5 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 成损失的赔偿金额;
6 承包人员工、机械设备撤离现场及遣散承包人员工的 费用;
7 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如工程停工后直至移交给发 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的工地安全保卫,仓库看管等员工的费用;承包 人主张合同解除后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等。
8.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8.4.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 方应办理清点与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已完成的勘察设计等总承包其他工作的价款;
2 已完成的里程碑节点及相邻里程碑节点之间的工程合同
价款;
3 本规范第6.5.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4 承包人为本工程订购并已付款或外包加工定制的材料、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以及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 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5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 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6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其他合理费用,且该 项费用未包括在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9 合同价款与工期争议的解决
9.1 暂 定
9.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进度、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工程变更、签证与索赔、价款与工期调整等发生争议,应首先根据 合同约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 方。工程师在收到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 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 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 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说明理由和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 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9.1.2 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 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 办法改变暂定结果为止,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 期应由责任方承担。
9.2 协 商 和 解
9.2.1 合同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首先选择协商和解,发承 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 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9.2.2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均可选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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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9.3 调 解
9.3.1 合同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和解不成时,宜选择在仲裁 或诉讼前进行调解,在调解人的协助下,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9.3.2 发承包双方宜选择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调解人进 行调解,促使争议及时得到解决。过程中的调解宜包括下列程序:
1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约定争议调 解人;
2 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双方都不能 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后,调解人的任期 即终止;
3 发生合同争议后,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 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为调解人提供所需 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
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建议,发承包双方接受调 解建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都应遵照 执行;
6 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不接受调解人的调解建议时,应继续 按照合同实施工程,直到在后续发承包双方有认可的争议解决办 法,再对调解建议进行改变。
9.3.3 若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竣工结算、工期调整等发 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委托调解:
1 行政调解;
2 行业调解;
3 商事调解。
9.3.4 合同争议发生后,若发承包双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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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仲裁调解或司法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9.4 仲裁、诉讼
9.4.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 方可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9.4.2 在本规范第9.1节~第9.3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结果 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 能遵守暂定结果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将未能遵守暂 定结果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
9.4.3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 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0.1 工程总承包计价表格的设置应在满足工程总承包计价的 需要、方便使用的前提下设置。
10.0.2 本规范附录A 至附录 D 提供了工程总承包的主要计价
表格,发承包双方使用时可调整补充。
10.0.3 本规范附录 A 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清单。适用于工 程总承包交易过程中使用,包括总说明,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 标报价汇总表,工程费用项目/价格清单,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项目/ 价格清单,预备费,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10.0.4 本规范附录 B 为价格指数权重表。使用时可在下列两 种方式中选用:
1 本规范 B.1 价格指数权重表(投标人填报发包人确认)适 用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填报价格指数的权重范围及权重建议,由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确认最终权重;
2 本规范 B.2 价格指数权重表(发包人提出承包人确认)适 用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价格指数权重,投标人应在投标报 价中考虑价格指数的权重与实际价格指数权重的差异。
10.0.5 本规范附录 C 为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使用时可在下
列两种方式中选用:
1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中的里程碑节点及对应的“金额占 比”,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设置里程碑节点, 并计算里程碑节点对应的“金额占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 阶段确认;
2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中的里程碑节点及对应的“金额占 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里程碑节点及对应的“金额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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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里程碑节点“金额占比”与实际“金额
占比”的差异,并向发包人提出,以便合理调整“金额占比”。
10.0.6 本规范附录D 为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适 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预付款、单价项目计量计价、进 度款、工程签证、索赔(费用和工期)、竣工结算、最终结清支付。
A.0.2 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见表A.0.2。
表 A.0.2 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
1 |
工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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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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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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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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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工程费用汇总表、建筑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设备购置
费及安装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格式见表A.0.3-1~ 表 A.0.3-3。
表 A.0.3-1 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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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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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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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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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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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承包人认为需要增加的项目,在“其他”下面列明该项目的名称、单位、数量、单 价和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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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3-3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技术 参数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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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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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A.0.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项目/价格清单格式见表 A.0.4。
表 A.0.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项目/价格清单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
备注 |
1 |
勘察费 |
|
|
1.1 |
详细勘察费 |
|
|
1.2 |
施工勘察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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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计费 |
|
|
2.1 |
初步设计费 |
|
|
2.2 |
施工图设计费 |
|
|
2.3 |
专项设计费 |
|
|
3 |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
|
|
4 |
研究试验费 |
|
|
5 |
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
|
|
6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
|
7 |
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 |
|
|
8 |
系统集成费 |
|
|
9 |
工程保险费 |
|
|
10 |
其他专项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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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办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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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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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承包人认为需要增加的有关项目,在“其他专项费”下面列明该项目的名称及 金额。
· 49 ·
A.0.5 预备费格式见表 A.0.5。
表 A.0.5 预备费
|
工程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
备注 |
1 |
基本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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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涨价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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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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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包人应将预备费列人项目清单中,投标人应将上述预备费计入投标总价中,
·50
A.0.6 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格式见表 A.0.6-1 和 表 A.0.6-2。
表 A.0.6-1 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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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1 ·
表 A.0.6-2 发包人提供主要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规格型号 |
交货方式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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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设备购置项目包括必备的备品备件。
· 52 ·
附录 B 价格指数权重表
B.0.1 价格指数权重表(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确认)格式见表 B.0.1。
表 B.0.1 价格指数权重表(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确认)
工程名称:
序号 |
名称 |
变值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 |
现行价格指数 |
||||||||
代号 |
范围 |
建议 |
确认 |
代号 |
指数 |
代号 |
指数 |
|||||
|
变值部分 |
|
₁ |
至 |
|
|
Foi |
|
Fa |
|
||
|
|
₂ |
至 |
|
|
Fo2 |
|
Fr₂ |
|
|||
|
|
₃ |
至 |
|
|
Fos |
|
Fs |
|
|||
|
|
B; |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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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₄ |
|
F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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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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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值部分权重A |
|
|
|
|
|
|||||||
合计 |
1 |
|
|
注:1 “名称”“基本价格指数”栏由发包人填写,没有“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价格代替;
2 “变值权重”由承包人根据该项目人工、主要材料等价值在投标总价中所占 的比例填写范围并提出建议权重,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确认最终 权重,1减去变值权重为定值权重;
3 “现行价格指数”按约定的付款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 写,没有时,可采用价格代替计算。
B.0.2 价格指数权重表(发包人提出,承包人确认)格式见表 B.0.2。
表 B.0.2 价格指数权重表(发包人提出,承包人确认)
工程名称:
序号 |
名称 |
变值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 |
现行价格指数 |
|||||||
代号 |
建议 |
确认 |
代号 |
指数 |
代号 |
指数 |
|||||
|
变值部分 |
|
₁ |
|
|
Foi |
|
Fu |
|
||
|
|
₂ |
|
|
Fo₂ |
|
Ft₂ |
|
|||
|
|
₃ |
|
|
Fo₃ |
|
Fts |
|
|||
|
|
₄ |
|
|
Fo₄ |
|
Ft₄ |
|
|||
|
|
Bs |
|
|
Fos |
|
Fts |
|
|||
|
|
Bs |
|
|
Fo6 |
|
Fi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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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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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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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
|
|
|
||||||
合计 |
1 |
|
|
注:1 “名称”“基本价格指数”栏由发包人填写,没有“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价格 计算;
2 “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该项目人工、主要材料等价值在预估总价中所占 的比例提出建议权重填写,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确认最终权重,1 减去变值权重为定值权重;
3 “现行价格指数”按约定的付款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 写,没有时,可采用价格代替计算。
· 54 ·
C.0.1 建筑工程费支付分解表格式见表 C.0.1。
表 C.0.1 建筑工程费支付分解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支付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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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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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金额占比(%)指里程碑节点应支付金额占建筑工程费合同金额的比例。
· 55 ·
C.0.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支付分解表格式见表 C.0.2。
表 C.0.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支付分解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支付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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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注:金额占比(%)指里程碑节点应支付金额占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合同金额 的比例。
· 56 ·
C.0.3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支付分解表格式见表C.0.3。
C.0.3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支付分解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支付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里程碑 节点 |
金额占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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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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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金额占比(%)指里程碑节点应支付金额占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对应合同金额的
比例。
附录 D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D.0.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格式见表D.0.1。
表 D.0.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致 : 根据合同 |
(大写) |
(发包人全称) 条约定,现申请支付预付款金额为(小写 ,请予核准。 |
) |
|||
序号 |
名称 |
申请金额(元) |
核准金额(元) |
备注 |
||
1 |
签约合同价款金额 |
|
|
|
||
1.1 |
签约合同价减预备费金额 |
|
|
|
||
1.2 |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金额 |
|
|
|
||
2 |
合计应支付的预付款 |
|
|
|
||
造价人员签名:
咨询人审核意见: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名: |
承包人代表签名: 承包人签章: 日 期 :
咨询人签章: 日 期 : |
|||||
发包人审批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
发包人签章: 日 期 : |
|||||
注: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参与其授权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的造价咨询、 监理等中介机构(下同)。
· 58 ·
D.0.2 工 程 量 单 价 项 目 计 量 计 价 申 请 / 核 准 表 格 式 见 表 D.0.2。
表 D.0.2 工程量单价项目计量计价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项 目 编码 |
项 目 名称 |
计量 单位 |
承包人 申请 数量 |
发包人 核实 数量 |
发承 包人 确认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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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计 |
|
|
|
|
|
|
|
承包人代表签名:
日 期 : |
咨询人代表签名:
日 期 : |
发包人代表签名:
日 期 : |
注:本表用于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工程量单价项目的计量计价。
·59 ·
D.0.3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格式见表 D.0.3。
表 D.0.3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致 : (发包人全称) 本期完成了 等里程碑工作,根据合同 现申请支付本周期的进度款金额为(小写) ,请予核准。结算文件附后。 |
条的约定, (大写)
单位:元 |
|||||||
序号 |
名称 |
合同 金额 |
里程 碑节点 |
金额 占比 (%) |
本期 支付 金额 |
上期 累计 支付 金额 |
本期 累计 支付 金额 |
备注 |
1 |
工程费用 |
|
|
|
|
|
|
|
2 |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
|
|
|
|
|
|
|
3 |
按合同约定调整的 费用 |
|
|
|
|
|
|
|
4 |
应扣减的预付款 |
|
|
|
|
|
|
|
5 |
按合同约定扣减的 费用 |
|
|
|
|
|
|
|
6 |
合计 |
|
|
|
|
|
|
|
造价人员签名:
咨询人审核意见: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名:
发包人审批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
承包人代表签名: 承包人签章: 日 期 :
咨询人签章: 日 期 :
发包人签章: 日 期 : |
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进度款支付计人“按合同约定调整的费用”。
· 60 ·
D.0.4 工程签证申请/核准表格式见表D.0.4。
D.0.4 工程签证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
|
承包人 |
|
|
||
部位 |
|
日期 |
|
|||
致 : (发包人全称) 根据 (指令人姓名) 年 月 日的口头指令或你方 |
||||||
(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 此项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小写) 附:1.签证事由及原因; 2. 附图及计算式。
造价人员签名: 承包人代表签名: 承包人签章: 日 期 :
咨询人审核意见: |
||||||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名: |
咨询人签章: 日 期 : |
|||||
发包人审批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
发包人签章: 日 期 : |
·61 ·
D.0.5 索赔申请/核准表格式见表 D.0.5。
表 D.0.5 索赔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致 : (发包人全称) 根据合同 条的约定,由于 原因,我方申请索赔金 额(小写) (大写) ,和(或)顺延工期 天,请予核准。 附: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2.索赔金额的计算; 3.工期顺延的计算(附图); 4.证明材料。
造价人员签名: 承包人代表签名: 承包人签章: 日 期 :
咨询人审核意见: |
|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名: |
咨询人签章: 日 期 : |
发包人审批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
发包人签章: 日 期 : |
·62 ·
D.0.6 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格式见表D.0.6-1 和 表D.0.6-2。
表 D.0.6-1 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可调总价合同)
工程名称:
致 : (发包人全称) 我方已完成了 项目工作,根据合同 约定,现申请支付竣工结算款金额(小写) (大写) 予 核 准 。 |
条 ,请 |
|||
序号 |
名称 |
申请金额 (元) |
核准金额 (元) |
备注 |
1 |
竣工结算总金额 |
|
|
|
1.1 |
签约合同价 |
|
|
|
1.2 |
减去预备费 |
|
|
|
1.3 |
按合同约定调增的金额 |
|
|
|
1.4 |
按合同约定扣减的金额 |
|
|
|
2 |
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
|
|
|
2.1 |
已支付的工程费用 |
|
|
|
2.2 |
已支付的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
|
|
|
3 |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
|
|
|
4 |
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
|
|
造价人员签名:
咨询人审核意见: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名:
发包人审批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
承包人代表签名: 承包人签章: 日 期 :
咨询人签章: 日 期 :
发包人签章: 日 期 : |
注:工程量单价项目结算支付计入“按合同约定调增的金额”或“按合同约定扣减 的金额”。
·63 ·
表 D.0.6-2 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名称
致 : (发包人全称) 我方已完成了 项目工作,根据合同 约定,现申请支付竣工结算款金额(小写) ,请予核准。 |
条 (大写) |
|||
序号 |
名称 |
申请金额 (元) |
核准金额 (元) |
备注 |
1 |
竣工结算总金额 |
|
|
|
1.1 |
签约合同价 |
|
|
|
1.2 |
按合同约定调增的金额 |
|
|
|
1.3 |
按合同约定调减的金额 |
|
|
|
2 |
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
|
|
|
2.1 |
已支付的工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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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已支付的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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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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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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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人员签名:
咨询人审核意见
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名:
发包人审批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
承包人代表签名: 承包人签章: 日 期 :
咨询人签章: 日 期 :
发包人签章: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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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7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格式见表 D.0.7。
表 D.0.7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致 : 根据合同 |
(大写) |
(发包人全称) 条约定,现申请支付最终结清金额(小写) ,请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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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申请金额 (元) |
复核金额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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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预留的质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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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增加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缺陷修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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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扣减承包人未修复缺陷,发 包人组织修复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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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终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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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人员签名: 承包人代表签名: 承包人签章: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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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审批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
发包人签章: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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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计价规范
T/CCEAS 001—2022
条 文 说 明
编 制 说 明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经中国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2年12月26日以第5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广泛调研,认真总结了我国 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设计、施工、咨询单 位,财政、造价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历次审查会 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中国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组织专家审查,完成本规范的编制。
为便于广大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 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编 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 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 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 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 次
1 总 则 ..................................................................................... (73)
2 术 语 ..................................................................................... (74)
3 基 本 规 定 ......................................................................................... (78)
3.1 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 (78)
3.2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 (82)
3.3 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 ................................................................. (86)
4 工 程 总 承 包 费 用 项 目 ......................................................................... (88)
4.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 (88)
4.2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清单 .................................................. (89)
5 工 程 价 款 与 工 期 约 定 .......................................................................... (90)
5.2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与工期 .............................................. (90)
5.3 投标报价与工期 ........................................................................ (91)
5.4 报价与工期的评定 .................................................................... (91)
5.5 价款与工期的约定 .................................................................... (92)
6 合 同 价 款 与 工 期 调 整 ......................................................................... (94)
6.1 一般规定 ............................................................................... (94)
6.2 法律变化 ............................................................................... (94)
6.3 工程变更 ............................................................................... (94)
6.4 市场价格变化 ............................................................................ (95)
6.8 索赔 ........................................................................................... (96)
7 工 程 结 算 与 支 付 ............................................................................... (98)
7.2 期中结算与支付 ........................................................................ (98)
7.3 工期确定的结算与支付 ............................................................. (98)
7.4 竣工结算与支付 ........................................................................ (99)
·71 ·
7.5 质量保证金 ................................................................................. (99)
8 合 同 解 除 的 结 算 与 支 付 ..................................................................... (101)
8.1 一般规定 ............................................................................... (101)
8.3 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 (101)
9 合 同 价 款 与 工 期 争 议 的 解 决 ............................................................... (102)
9.1 暂 定 .......................................................................................... (102)
9.3 调解 ........................................................................................ (102)
10 工程总承包计价表式 ......................................................... (103)
1.0.1 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一直是施工总承包 占据主导地位。1984年国务院发文进行工程总承包,2017年国务 院办公厅提出推行工程总承包,并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 程总承包,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工程计价规则还是建立在施工图 发承包基础上,导致用施工总承包思维推行工程总承包没有达到 预期效果,因此,需要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计量规则。正是 在这一背景下,本规范的编制填补了这一空白。本规范将与现行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起,为发承 包双方了解、选择不同发承包模式下的计价规则提供指引。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采用施工图发承包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执行。
1.0.3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4条~第10条的规定确定了计价原则, 一是发承包双方法律地 位平等;二是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原则;三是在处 理纠纷时,不得违反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0.4 本条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计量依据。应明确工程总承包 的计量不同于施工图项目计量。
1.0.5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标准的关系。
2 术 语
2.0.1 工程总承包术语采用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 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定义包含了工程建设领域采用 较多的两种最基本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 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和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DB)。
2.0.2 施工总承包术语是相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在使用时应注意 二者的根本区别。
2.0.3 按 照 《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概 算 编 审 规 程 》CECA/GC 2—2015
的 规 定 :
(1)建筑工程费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矿山、桥涵、道路、水 工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安装工程费主要用于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 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3)设备购置费是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人建筑安装工程 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
2.0.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是从工程建设其他费(二类费用)中选 择的在工程总承包中应予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发承包 双方应根据工程承发包的范围选择,本规范未列的可以在其他专 项费中增加。
2.0.5 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勘察包括可行性研究勘 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工程总承包中是否包含勘察 或包含的具体勘察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勘察在工 程总承包中的界定见本规范第3.2.2条。
2.0.6 按照不同专业工程对设计深度的要求,设计一般包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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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程总承包中包含的设 计具体内容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设计在工程总承包中 的界定见本规范第3.2.2条。
2.0.16 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15 的规定,基本预备费是指由于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及 洽商、 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 可能增加的费用。价差预备费指为在建设期内利率、汇率或价格 等因素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
2.0.17 本规范的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或 采用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有的又称投资匡算)。
2.0.18 采用工程总承包时,应根据发承包范围确定使用相同口 径的设计概算。
2.0.19 、2.0.20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术语中有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2017-0201 中的术语是“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总承包不 仅仅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包,且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已发 包给承包人进行,因此,工程总承包的计量和价款支付已不可能按 照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进行。与之相对应,本规范参照《标准设计 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施工 总承包合同条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2020-0216定义了适合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
2.0.21 与施工总承包不一样,发包人要求是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必 备文件。发包人要求的定义来源于 FIDIC 合同条件的黄皮书和银皮 书,《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 范文本)》GF-2020-0216。 本条术语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九条给出了定义。
2.0.23~2.0.25 与施工总承包中设计由发包人承担不同,工程 总承包中,施工图和(或)初步设计由承包人承担,设计是工程总承
包下影响工程计价的重要变量,本规范定义这三个术语,并在本规
范第3.3.4条、第3.3.5条、第6.3.3条分别界定了其适用,以期 减少对设计产生的收益归属的歧义。
在工程总承包中,按照合同约定范围进行设计必然要求承包 人采用优化设计的方法确定最佳方案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工程 成本。而深化设计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细 化、补充和完善,以便施工图设计满足可施工性的要求。而设计优 化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方案或初步设计的改善和提升,是对 原设计文件的再加工。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或深化设计在满足 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但设计优化则分 为两种情形: 一是设计优化降低了成本,但满足发包人要求,其收 益归承包人;二是设计优化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此时对发包人设计 文件的更改须经发包人同意,其建议的收益发承包双方分享。
2.0.28 我国工程建设合同条件中仅定义“费用”,且未明示是否 包含税费,而 FIDIC 合同条件将其命名为“成本(费用)”,在 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中更明确包括“税费”,并在一些条文涉及 发包人违约时的费用增加定义为“成本加利润”。 FIDIC 合同条件 中,通常发承包双方均无过错,而只是发包人的风险时,承包人有 权获得的补偿不包括利润,但在发包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承包人 有权获得的补偿不仅仅是成本(费用),还包括利润。我国工程合 同文本采纳 FIDIC 合同条件的这一原理。本规范采用本术语,使 其对成本进一步明确。
2.0.29 建筑业“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的税金的理解出现了不 同认识,有的甚至将建设工程计算的销项税额作为替代原营业税 的税额, 一般来讲,销项税额远大于营业税额,这样的税额进入工 程造价,加大了项目投资的税负,对发包人不公平,也违背了“营改 增”不重复计税、不增加税负的初衷。而按税法规定,承包人应交 纳的是应纳增值税额,即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承包人应纳税金=应纳增值税额十应纳附加税额=应纳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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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采用工程总承包,由于施工图设计甚至初步设计已由承 包人承担,原在施工总承包下构成工程变更的很多因素,在工程总
承包下已不成立,本条根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定义了该术语。
2.0.36 实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支付不同于施工总承包按 量计价支付,因此,合同价款按照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的里程 碑节点支付是总承包合同适宜采取的支付方式,本规范借鉴《标准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定义本术语。
3 基 本 规 定
3.1 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3.1.1 在我国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中,都将不同的工程总承包模 式统称为工程总承包,但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模式发承包范 围存在重大区别,对于工程计价特别是在工程计价风险的分担上, 存在着较大差异,认识不清将导致误用。本条说明的设计采购施 工总承包(EPC)、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是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 两种总承包模式。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类型的不同,工程总承包还 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 和采购-施工总承包(PC)。
(1)EPC 和DB 的区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即设计(Engineering)、 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组合。设计建造(Design and Build),在我国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1)EPC 的设计(Engineering)与 DB 的设计(Design)的区别, DB 模式起源于机电工程,业主往往已经完成了方案设计,有明确 的设计方向和总体规划,总承包商承担的设计工作主要是为了实 现最终输出而具体落实设计某个机电装置及其配套的建筑,比如 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厂房建筑。而 EPC 中的设计(Engineering) 是工程设计的概念,包括从项目策划、投资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 计、详细设计等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总体策划。它最大的问题是 工程造价会很高,而总承包商利用 Engineering 来控制整个工程 的造价,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2)DB 模式和 EPC 模式的风险承担程度不同,DB 模式一般承 担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之间协调以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但对 于一个承包商所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一般不予承担。而在 EPC 模式下,承包商除了承担DB 模式下的风险外,还要承担许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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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PC 与 DB 的适用范围。
1)“新基建”项目是我国下一步建设的重点。新型城镇化项目 建议采用DB 模式,而那些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 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AI、云计算、区块链等 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 力基础设施,以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支撑 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的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 以及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重大科 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项 目,建议使用 EPC 模式。
2)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中,DB 模式可以较好发挥优势: ① 能够比较清晰地定义发包人的功能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使承 包人能准确地理解;②发包人的功能需求基本可由国家或行业发 布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程来定义,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项 目,都有较为详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③若项目中 较多的工程内容存在可施工性的问题,DB 模式更能发挥优势。 由于承包人自己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从而避免传统模式下对 设计的“可施工性”研究不够的问题。
因此,本条建议发包人根据建设项目的专业特点、风险控制能 力,选择恰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3.1.2 不同的工程发承包模式,对于工程实施的管理导向是不同 的。例如,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下是过程控制导向,而设计采购施 工(EPC) 模式下是功能或结果导向的,FIDIC 2017 版银皮书以反 向排除的方式提出以下三点不适用 EPC:
(1)EPC 不适用于“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 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的项目。
但在工程实践中,不少业主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十分有限,或 者给予承包商的投标时间很短,承包商来不及详细消化业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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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来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 算,在此情况下,却要求承包商报出固定总价,是严重不合理的。
(2)EPC 不适用于“建设内容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 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的项目。
地下工程,特别是不利地质条件是工程项目中最大的风险之 一,在EPC 模式下,业主对工程进行发包时,通常只是对工程现场 做过初勘,远未达到承包商可以借此进行全面深入的地下条件风 险评估的程度。
在此情况下,要求承包商报出固定总价并签署合同,显然不合 理,这种报价已不是合理估算基础上的报价,而变成了风险转嫁和 风险对赌,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并不是承包商在 报价中考虑一定风险费或不可预见费就可以避免。
(3)EPC 不适用于“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 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的项目。
EPC 模式的工程管理是功能或结果导向的,原则上说,承包 商有权对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以及自由选用合理的施 工方案,而业主不能对承包商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只要承包商完 成的工程符合 EPC 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就应通 过验收,业主就应接受工程,这也是结果导向的真谛,
如果业主需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审核大 部分施工图纸,则意味着业主对承包商的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过 程控制,这将导致承包商无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成本,造成严重的 误期风险。因此,该类项目不宜采用EPC。
此外,由于EPC 合同是总价合同,而不是单价合同,所以 EPC 合同下的结算和支付是以里程碑(milestone)为节点进行,而不是 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价。在实际操作中,每个里程碑都对 应占合同总价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只要承包商实现了该里程碑,业 主就应支付相应的里程碑工程款。
如果业主对承包商的每次结算与付款都需要按工程量计价确 · 80 ·
定,甚至在某些项目上对承包商的最终结算还规定以施工图预算 评审结果为准,这实际上是“穿着工程总承包的新鞋,走的施工总 承包的老路”,因此,本条同时规定,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 计量计价,应采用施工总承包。
3.1.3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12号)第七条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 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二条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原 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发包; 在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的情况下,采用 EPC 已无多大意义,采用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对于政府投资的控制比较恰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审 批后,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 发包。
本条规定不同条件下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便发包人正确选择。 3.1.4 与施工总承包不同,“发包人要求”是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 模式的必备条件,是承包人投标的重要依据,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指导工程实施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发包人预定目标的重要 基础。
“发包人要求”的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工程总 承包项目实施的成败。实践证明,不少地区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极不重视“发包人要求”的编制,甚至在没有“发包人要求”的情 况下,采用所谓“费率下浮”“模拟清单”发包,导致工程结算回到施 工工程量计量计价,与2003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提倡事前算 细账、算明账大相径庭,又回到事前不算账,事后算总账的老路,其 结果甚至还不如施工总承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均未再 细分总承包的不同模式,即 EPC 模式或 DB 模式等,编制设计施 工总承包(DB) 发包人要求时,由于初步设计已反映了发包人要求 的不少内容,因此与 EPC 模式相比,可简化一些初步设计文件已 经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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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包人要求”在工程总承包中特别是 EPC 模式具有举 足轻重的作用,是否编制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是否引领承包人 实施建设项目,达到发包人的预定目标,可以说是判断发包人的建
设项目是否具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特别是 EPC 模式)的前提 条件,因此本条第二段规定没有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 人要求”不能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1.5 本条第一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要求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总 承包范围相适应的履约保函,是我国采用经济手段维护发包人利 益,保障工程总承包顺利推行的重要举措。
本条第二段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避免发包 人拖延工程款支付,维护承包人的利益。
3.1.6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相比于施工总承包,发承包双方都 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本条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 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鼓励建设 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规定发 承包双方应实行工程保险,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3.2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3.2.1 本条对不同发承包阶段投资控制的基础作了规定,并与我 国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做到无缝衔接, 便于从源头上使投资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实行工程总承包,对发包人来讲,其中最大的优势就是使投资 控制较易实现,因为部分勘察设计的风险转移到了承包人。对承 包人来讲,勘察设计施工的一体化,可以有效改进设计的可施工 性,从而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实现建设成本的节省。对政府投资项 目,可以改变当前不少建设项目仍然以施工图预算评审作为投资 控制基础的现状,控制投资的目标前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无须再 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实现《政府投资条例》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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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工程总承包的优势之一就是由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和施 工,可以有效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从而提高生产率。本条根据现 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4. 1.2条的 规定:“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 符合选择场地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 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 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对工程总承包中勘察设计的分工作了划分。 这一划分实际上是按照发包人负责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初步设 计;发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承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界定的,这一界 定虽然降低了承包人的风险,但勘察与之对应的设计匹配并不紧 密,实践中,发承包双方还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 50021的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初步勘察与初步设计、详细 勘察与施工图设计匹配,均由承包人负责,以进一步发挥工程总承 包的优势。
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是承包人测算成 本、投标报价应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变量。若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充 分考虑了可施工性的问题,将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报价的竞争 力。工程总承包模式将设计工作纳入承包范围内,给承包人开展 设计的可施工性研究提供了便利,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成为承包 人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
3.2.3 本条第一段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采用的合同方式。总的来 说,除工程特别复杂,抢险救灾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外,工 程总承包最适宜采用的应当是总价合同,这是中外合同范本的基 本共识。因此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本条第二段是针对第一段的特殊性规定,根据工程建设的复 杂性和施工条件的多变性,规定可以将某些项目(如土石方)单独 列项,形成了按实际工程量计价的单价项目,但这并不表示其是单 价合同,仍然是总价合同下可以实施工程量调整的一个项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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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改变总价合同的性质。
本条第三段实质上规定了可调总价合同可以根据本规范第6 章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的内容,据此进行调整。如未具 体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的,视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不予调 整。说明了判断总价合同是可调还是固定的,应当依据专用合同 条件的约定进行。
3.2.4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均规定了合同价格中包括税费。 本条第一段规定价格清单项目应包括成本和利润,应纳税金作为 成本组成部分必然包括在内。
承包人应纳税金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中如何处理,本条第 二段规定了两种方式,鉴于“营改增”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承 包人有可能面对3%(简易计税)的征收率、6%(现代服务等)、9%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对承包人的实际税负存在较多变量, 并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税务筹划能力存在较大关系。从成本 的角度出发,这是承包人统筹决定的事项。
1 因此,建议发包人选择由承包人测算包含应纳税金在内的
报价方式,避免开口过多,给工程结算增加难度并导致合同纠纷。 2 发包人也可以选择由承包人将应纳税金单独列项计算。
无论选择将应纳税金包含在价格清单中或单独列项,均应在
合同中进行约定。
3.2.5 本条第一段规定了材料设备采购的一般原则,即由承包人
负责。
第二段规定了例外,如发包人要提供部分材料设备,应在发包 人要求中提出,写明材料的名称、规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并 应按时、按量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如发包人提供的 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发生交货日期 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及合理利润和(或)工期延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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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人对是否自行提供部分材料、设备应持 慎重态度,在承包人进行设计时,只要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具 有使用材料、设备的选择空间,这一点与施工总承包项目使用材 料、设备已经明确有差别。如发包人仍以施工总承包的观念确定 自行提供材料、设备,有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供应材料的品种、 规格、数量是否与承包人的设计相匹配;二是采购材料设备中的增 值税进项税是承包人用以抵扣销项税的“债权”,但由于发包人采 购,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包人处,可能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发生 争议。因此,发包人选择提供部分主要材料、设备时,应当以“确有 必要"为前提,并应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有可能产生上述问题时的 解决方案。
第三段针对有的工程采用的设备为非标设备,需要加工定制 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外包并需承担的工作。
3.2.7 当前, 一些地方采用工程总承包签订总价合同,但又在专 用条款约定以施工图预算评审作为竣工结算的类似内容,很明显 这一约定不仅造成合同约定前后矛盾,极易导致合同纠纷,而且将 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作为结算依据导致了如下两大后果: 一是使 竣工结算超过约定合同价的可能性大大上升,增加了发包人的投 资风险;二是对承包人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进行的优化一风吹,使 承包人亏损的可能性大大上升。这一做法形成了事实上的按定额 计价,既违反合同的诚信、公平原则,又阻碍了工程总承包的顺利 推行,因此本条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不以施工图项目的工程 量清单计价计量。
本规范第3.2.3条第二段以及《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 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均规 定了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 格。 一般来说,工程总承包合同不包括工程量清单;如果包括,应 该清楚地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用途。如发承包双方约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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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专用条款约定详细的计量和估价规则。
3.2.8 本条第一段规定表明价格清单中列出的数量只是估计值, 并不确定承包人的义务范围。根据总价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其 估计数量不足的风险。
第二段规定防止任何一方试图因数量变化谋求调整合同 价款。
本条规定也是工程总承包计价与施工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重大 区别之 一。
3.2.9 本条根据工程总承包的客观要求,规定了工程实施过程中 的期中结算与支付,应根据进度计划完成的里程碑节点,按照合同 价款支付分解表进行结算与支付。
3.2.10 本条根据工程总承包的内在规律,对预备费的用途,区分 可调总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分别作了规定。
3.3 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
3.3.1 本条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 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工程总承包的内在逻 辑,对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分担作了划分,并规定具体风险分担内容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3.3 工程建设中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是合作关系,应遵循诚信原 则。风险分配和合同条文设置不应当引导任何一方在发现对方提 交的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时,任由这些错误发生,再利用这 些错误索赔。因此,条文规定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于 EPC 模式和 DB 模式承包范围不同,承 包人对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本条第1款采用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第1 .13(B) 条、第2款采用《标准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第1.13(A) 条的规定。
3.3.4 本条针对当前存在的联合体承接工程总承包后,实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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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施工不融合、各顾各,仍然习惯性的沿用施工总承包的思 维,设计归设计、施工归施工,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设计承 包人对施工图的设计变更,施工承包人仍然向发包人提出合同价 款调整的不正常现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的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 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应按照工程总承包的要求,确定牵头单位, 统一负责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履行。明确规定总承包合同范围 内由联合体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应由设计人和施工人协 调解决,不得向发包人申请价款调整。
3.3.5 本条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进行的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专项设计,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时,应当 进行优化设计,或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下进行深化设计,只要 满足发包人要求或技术标准,发包人不应干预承包人的工作,优化 设计和深化设计导致的盈亏均归承包人享有或承担。
3.3.7 本条提示承包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防止 出现承包人自我否定合同约定的现象。
3.3.8 本条采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第4.11(B) 的 规定,提示采用 EPC 模式承揽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承包人应注意的 风险。
4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
4.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4.1.1~4.1.3 施工发承包仅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 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外更多的费用。确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 组成,其实质就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选出适用于工程总 承包的费用项目以达到合理界定工程总承包计价范围的目的。
目前我国不同的专业工程归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管辖,但对 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费用项目组成,在不同的专业工程的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的编制办法中均有规定,虽然由于专业工程的特点而不 完全一致,但也大同小异。同时,鉴于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 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是针对所有专业工程投资成 本的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来说是投资成本,反过来对承包单位来 讲就是营业收入。因此,本规范以此为基础选择工程总承包费用 项目,同时参照了其他部委的相关规定,剔除了完全由建设单位使 用的相关费用,且适当进行费用的细分、调整或重新定义。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必然要发生的并应 全部计入总承包费用的项目,如工程费用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 费、安装工程费;二是必然要发生,但计入工程总承包的费用多少 是变化的,需要根据发承包范围确定,如勘察费、设计费、总承包管 理费等;三是可能要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应根据发包范围判断 是否计入工程总承包的费用项目,如研究试验费、临时用地及占道 使用补偿费等。
4.1.4 发包人应根据专业工程的特点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规 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 其他费中,参照本规范的规定选择适用于工程总承包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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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中还有一些报建报批的事 项需要发包人完成,但由于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人也可以将此项 工作列入发包范围,向承包人支付一笔代办服务费,本条规定归人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4.2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清单
4.2.1 本条规定了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清单应根据发承包阶段 的不同,分为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清单、初步设计后清单,由 于发承包阶段的不同,发承包范围也随之不一样,因此,编制项目 清单应注意区分。
4.2.3 本条明确了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应依据相关专业工程的计 量规范编制,如《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T/CCEAS
002—2022、《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T/CCEAS 003- 2022等。
5 工程价款与工期约定
5.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设置 标底,也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条即据此规定。
5.2.2 本条第一段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 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本条第二段根据工程总承包的性质和特点与施工总承包以施 工图为基础发包不同,承包人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进行设计时,可 充分根据承包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施工技术、 施工工艺、施工组织水平等,考虑设计的可施工性,不同的承包人 由于自身能力的差异,其报价有可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本规范 优先推荐发包人选择设置标底进行招标,以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六 条规定:“合同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5.2.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 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5.2.4 本条根据工程总承包的性质和特点,与国内施工发承包不 同,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发包人对工程费用项目清单不列施工图项 目下的工程数量,改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填写工 程数量,即使是发包人要求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个别采用工程 量清单计量的单价项目也可以由承包人填写工程数量。
5.2.5 本条规定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在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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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形成,而无须另行编制。实践中,有的地方或项目采用“概算下 浮”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规避编写发包人要求。为工程结算埋下 了大量陷阱,所以不宜采用“概算下浮”总价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5.2.6 本条规定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中有与项目清单内容相对 应的数额,可以直接采用,如有的项目相同,但发包范围缩小,应扣 除未包括的内容计列;如没有可按本条规定在估算和概算总金额 范围内计列。
5.2.7 本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3 投标报价与工期
5.3.1 本条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工期应由投标人依据发包人要求、 本企业能力自主决定,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后认真履行。
5.3.2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 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3.3 工程总承包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不一样,发包人不提供 建立在施工图项目基础上的工程量清单,更不要说“模拟清单”,也 不承担工程量清单不准确的责任,即使针对个别施工条件多变的 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地下工程等),其工程量也由承包人根据勘察 文件填报,但这类项目也可以约定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此外,由于 初步设计后发包,项目清单是建立在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不可能 像施工图那样详细,因此,要求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 文件在项目清单下对项目进行细化,这是对承包人专业技术水平、 施工组织能力评判的支点。
5.4 报价与工期的评定
5.4.1 采用设置标底,在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标底必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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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不予公布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充分体现竞 争,但也可能出现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标底的情形,此时,如果评标 委员会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本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说明理由, 说明其选择的合理性。
5.4.2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 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4.3 本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 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 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 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 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 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 价款与工期的约定
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 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第七条规定,本条根据工程总承包计价的特点,规定了发承 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计价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发承包双方 应重视这些基本事项的约定,避免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
5.5.3 由于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解与总进度 计划密切相关,因此,本条规定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以工程总进度 计划为基础,明确里程碑节点,作为工程款支付分解的依据。
5.5.4 本条参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第17.3.2条设 置,对于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的形式进行支付,可以简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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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本条参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第17.3.2条设 置,规定支付分解表的动态管理流程:
(1)承包人提交支付分解表;
(2)发包人批复支付分解表;
(3)动态修订,以解决承包人的进度与支付分解表依据的预期
不符合,从而导致进度款支付不合理的问题。
6 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
6.1.1 本条规定的除固定总价合同外,工程总承包的双方可以按 照本章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具体内容。
6.2 法 律 变 化
6.2.1 、6.2.2 这两条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不利 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 期延误,按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6.3 工 程 变 更
6.3.1 鉴于工程总承包采用价格清单,而非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量 清单,因此价格清单不可能达到与工程量清单相同的深度。同时, 工程总承包对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与施工总承包的按施工工程 计量计算与支付并不一致,因此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应考虑成本和 合理的利润。合理的利润可以百分比表示,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可以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13]44号)规定:“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不低于 5%且不高于7%的费率计算”。
6.3.3 承包人对于提交合理化建议没有任何义务,通常承包人只 有在合理化建议中获利时才会提出,例如:合理化建议可以降低合 同价格,但与此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成本;可以明显改善工 程质量,但也同时需要提高合同价格;可以明显缩短工期,同时也 降低了承包人的成本等。因此,本条规定承包人的设计优化如需 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报发包人及其原设计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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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开,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以 工程变更的名义擅自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工程,从而使承包 人蒙受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 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6.4 市场价格变化
6.4.1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长期以来一直采用绝对 值调整人工、材料价差的方式,这一方式表面上看对发承包双方都 体现了公平,但总体来看,弊大于利:计算烦琐,由于原材料种类繁 多、价差调整往往拖到竣工结算,导致施工过程中的期中结算结而 不实,竣工结算争议不断,我国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应当 与此具有较大关系。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总结国内其他专业工程 经验,工程总承包再采用差额法调整人工、材料价差难度更大。因 此,本规范仅采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和《建设项目工 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定义的指数法调整 价差。
6.4.2 为规范工程总承包因市场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进一步明 确指数法调整的重要性,本条第一段规定合同中未约定:“价格指 数权重表”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考虑到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了可预见范围,不调整将影响 合同公平,本条第二段规定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 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 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 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发承包 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调整合同价款。
6.8 索 赔
6.8.1~6.8.5 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 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索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享 有的合法权利,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实际上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 配。索赔是合同履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 的最后手段。工程建设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 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许多工程项 目通过成功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 20%。在国内,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较为薄弱的 环节。索赔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 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正当 行为。
承包人应注意索赔通知书和索赔报告的内容区别。 一般而 言,索赔通知书仅需载明索赔事件的大致情况、有可能造成的后果 及承包人索赔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准确的数据和翔实的证明资 料;而索赔报告除了详细说明索赔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实际所造成 的影响外,还应详细列明承包人索赔的具体项目及依据,如索赔事 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总额、构成明细、计算依据以及相应的证明 资料,必要时候还应附具影像资料。
鉴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合同中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风 险划分与责任承担皆有不同,施工合同中可以提出索赔的项目,并 不能完全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索赔。以设计缺陷、设计变更引 致的索赔为例,在施工合同中,设计缺陷、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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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延误、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增加费用和
合理利润;而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施工图设计,甚至初步设计属
于合同承包人承包范围,承包人对设计缺陷及非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的设计变更应独立承担责任。此时,承包人不仅难以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反而会面临被发包人索赔的后果。
7 工程结算与支付
7.2 期中结算与支付
7.2.1 本条规定了期中结算的要求,并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的规定,将进度款 的支付比例调整为不应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承包 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高于 80%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 定,对里程碑相邻节点之间超过一个月的,应预支付人工费。同时 规定了对单价项目也按完成的里程碑节点办理结算,支付进度款。
7.2.4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财建〔2004〕369 号)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 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本条根据上述规定提出在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 程进度款,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情形下,承包人应当暂停施 工,避免工程款的小拖欠变成工程款的大拖欠,承担有可能形成的 更大的风险或损失。
7.2.5 本条提出了进度款支付中错误的修正、处理程序,按照《关 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的规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 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 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7.3 工期确定的结算与支付
7.3.3 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 一般都在工程 合同中写明,但实际竣工时间往往会引起争议。有时承包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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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比合同预计的日期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 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有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 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实际竣工时间,其法律意义涉 及工期是否延误以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 违约金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竣工时间是判断合同工程是否如期完工的依据,根据实际开 工时间和实际竣工时间计算所得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即为承包人完 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期总日历天数,实际工期总天数与合同约定 的工期总天数(含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的天数)的差额,即为工 期提前或延误的天数。
7.4 竣工结算与支付
7.4.2 本条第一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 标〔2017〕209号)提出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以及《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11.2.6条规定:“发 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 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2022年6月,财政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 建〔2022〕183号〕规定,“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 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因此,本条规定在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期中结算的价款应直接进 人竣工结算,避免重复审核,节约社会成本。
第二段区分可调总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并列出计算公式。 第三段列出了未支付价款的计算公式。
7.5 质量保证金
7.5.1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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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五条规定:“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 留保证金。”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 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 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 证金。”
7.5.2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 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 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 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7.5.3 本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
138号)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 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 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 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 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8 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条规定了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 施、保护现场及时做好清点结算工作,避免产生争议。
8.1.2 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发承包双方不能一致做好清点工 作的,任一方均应单方做好清点工作,采取拍照、摄像等有效方式 留取证据材料,避免现场破坏后双方的争议扩大。
8.3 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8.3.1 、8.3.2 区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这两条分别提出了结算的内容。
9 合同价款与工期争议的解决
9.1 暂 定
9.1.1 、9.1.2 提出的工程师泛指发包人负责管理合同工程的代 表,或其委托咨询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9.3 调 解
9.3.1~9.3.4 调解可分为诉外调解和诉后调解,也可以分为法 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整、行业调解、商事调解。本规范旨在引 导合同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争议, 将争议解决于萌芽状态,避免争议的扩大,造成大的损失。
10 工程总承包计价表式
10.0.1 、10.0.2 这两条提出了工程总承包计价表格的设置前提 是满足需要、方便使用。发承包双方在使用时,应当根据需要予以 补充和调整。
10.0.5 确定里程碑节点及金额占比关系到合同价款的期中过程 结算与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 里程碑节点(如避免节点之间时间过长)和金额占比。金额占比应 与里程碑完成的工程数量或工作量的价值相匹配,避免发包人将 金额占比往后期压缩,导致对承包人的工程款拖欠;同时,避免承 包人将金额占比往前期扩大,导致发包人超额支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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